(2017)陕0327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荣周与被执行人田增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周,田增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周,男,生于1987年7月6日,住甘肃省正宁县。被执行人:田增气,男,生于1965年3月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田增气与被告甘肃省正宁县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荣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荣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田增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田增气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调解书中第三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68号民调解书第三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