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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日。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试行)》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泾川农商行荔堡支行的存款14700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王新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