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可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可花,周建勇,周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与潍徐南路交叉路口东北角蓝星国际商务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刘守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希华,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可花,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周建勇,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周建德,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可花、周建勇、周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做出的(2016)鲁078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可花、周建勇、周建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可花、周建勇、周建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赵可花、周建勇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4384.80元及违约金3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4.00元,财产保全费1632.00元;被执行人周建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可花、周建勇、周建德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