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耀关与陈国兴、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耀关,陈国兴,张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864号原告:韩耀关,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存(特别授权),济宁任城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兴,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美兰,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耀关诉被告陈国兴、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耀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耀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韩耀关负担。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