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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耀关与陈国兴、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耀关,陈国兴,张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864号原告:韩耀关,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存(特别授权),济宁任城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兴,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美兰,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耀关诉被告陈国兴、张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耀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耀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韩耀关负担。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