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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全水、黄燕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水,黄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全水,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燕丽,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黄全水与黄燕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