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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雷某、潘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1,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雷某诉被上诉人潘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雷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雷某与潘某1离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雷某与潘某1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和1994年11月生育儿子潘某3和女儿潘某2,儿子已成家,女儿2016年6月毕业后已参加工作。近几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时产生意见,有意见后潘某1回村居住,又不肯接听雷某的来电,致互不理睬,夫妻双方处于冷战。雷某认为这样生活下去难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1离婚。一审法院认为,雷某与潘某1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的,已生育一对儿女,且己成年。婚姻己维系了二十多年,原本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琐事双方有矛盾,意见产生后潘某1处事的方法、方式欠当,而致双方见面少、沟通难,关系有所疏远。雷某请求离婚,但没有充分理据,雷某、潘某1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雷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日后,双方处事应互相尊重,文明善待,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雷某与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雷某负担。雷某上诉请求:雷某与潘某1已经感情破裂,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二者离婚。潘某1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雷某、潘某1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雷某诉称与潘某1感情已破裂,但雷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列举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之一,也无其他足以说明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且潘某1坚持不同意离婚,并在一审中对双方存在的误会进行了解释。从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的经历可知,双方婚前、婚后都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并无大的矛盾。双方均应以家庭为重,珍惜过往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交流,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共建美好家园。因雷某、潘某1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雷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雷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雷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