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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建国、钟恒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国,钟恒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建国,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钟恒仁,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骆积娟,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珠砂港社区珠砂五组9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恒仁、骆积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恒仁、骆积娟履行给付借款61300元,但被执行人钟恒仁、骆积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恒仁、骆积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骆积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防城港市港口支行21×××94账号内存款16289.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祖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