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英师、覃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师,覃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周英师,女,壮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捌,男,壮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英师与被执行人覃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周英师撤回对覃捌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覃良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