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二巴与周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巴,周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85号原告:郭二巴。被告:周富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二巴与被告周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二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二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二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原告郭二巴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佳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