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宝杰与被告彭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杰,彭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017号原告:付宝杰,男。被告:彭树超,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祺福大街****号。主要负责人:侯赛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炜、郭宝宗,公司员工。原告付宝杰与被告彭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付宝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宝杰撤回对被告彭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由原告付宝杰负担。审判员 纪宪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亚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