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与意如格乐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意如格乐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5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中段西侧美科家园楼。经营者:王永峰(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中段西侧美科家园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媛媛,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岩,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意如格乐吐,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诉被告意如格乐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安居门窗铁制品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