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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某根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根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根,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万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根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根到位于万载县高城镇某某小学对面的菜地干活时,发现自家农田里的杂草很多,便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将田坎上的杂草点燃,后因起风导致火势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林地(疏林地)面积为126亩,造成林木损失杉木蓄积8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0.392万元,生态植被损失0.8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根发现山林着火后一直在现场扑救,后在扑火现场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山并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甲、施某、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现场指认照片、林权登记证、万载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点火烧杂草引起森林火灾,过火疏林地面积达到八公顷以上,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根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情节较轻,且被告人郭某根失火后一直在现场扑救。根据被告人郭某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根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