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银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银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2民特1号申请人:杨银钗,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人杨银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银钗称,其与邢建军系夫妻关系,邢建军于2011年12月24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邢建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邢建军,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自治县大龙镇社区第三居委会,原住该址,系申请人杨银钗的丈夫。2011年12月24日,邢建军离家出走后,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杨银钗申请宣告邢建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邢建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邢建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邢建军于2011年12月24日离家后至今没有音讯,经其妻子杨银钗多方查找和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杨银钗作为邢建军的妻子,申请宣告邢建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邢建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江 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政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