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逸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逸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闫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逸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丁盛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海龙,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闫海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南路65巷18号一龙•半岛小区二期B16栋1至3层02的房产手续。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闫海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南路65巷18号一龙•半岛小区二期B16栋-1层地下室02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