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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逸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逸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闫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逸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丁盛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海龙,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闫海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南路65巷18号一龙•半岛小区二期B16栋1至3层02的房产手续。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闫海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南路65巷18号一龙•半岛小区二期B16栋-1层地下室02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