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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分社与申光日、金银洙、矫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分社,申光日,金银洙,矫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分社,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主任。被执行人申光日,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金银洙,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矫成立,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分社与被执行人申光日、金银洙、矫成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2007)安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分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分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