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谢飞与刘孟凌、陈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刘孟凌,陈号,刘中中,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757号原告谢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孟凌。被告陈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健健,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中中。第三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诉被告刘孟凌、陈号、第三人刘中中、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飞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飞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6元,减半收取7,808元,由原告谢飞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