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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曹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曹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住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41-243号。负责人:云天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琳玲,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广凡,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曹翠国,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翠国偿还贷款本金948035.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25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晓峰园6座30楼01室的房屋产权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其它法院查封,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要求法院依法处理案件。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