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洪波与被执行人何德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洪波,何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袁洪波,男,生于1975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德强,男,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大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德强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德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德强有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德强所有的牌照为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先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