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知新、何九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知新,何九香,邓梅生,谢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邓知新,男,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何九香,女,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邓梅生,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谢木英,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知新、何九香与被执行人邓梅生、谢木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867.7元、案件受理费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梅生存款1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