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7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机械五厂与河南中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机械五厂,河南中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44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机械五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西,组织机构代码77247781-0。投资人徐卫良,厂长。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濮帆,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中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八里桥南豫01线西侧)。法定代表人孙英。常熟市机械五厂与河南中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河南中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机械五厂款项人民币225850元,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息金额人民币225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机械五厂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4元,由河南中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常熟市范围内的房屋。之后,委托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河南中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方城县范围内的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后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未有回复。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28194元、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息金额人民币2258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四日书 记 员 金 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