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30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55460元,案件受理费146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外地,本院经电话及短信通知后,被执行人王某某现行履行20000元,我院限期履行剩余部分,后多次电话执行未果,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知被执行人如再不履行,将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并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于2017年4月5日给付剩余案款354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4元,案件受理费1462元,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32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2016)甘30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