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华创盛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创盛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2831号原告:北京华创盛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振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创盛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洪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华创盛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迦南印刷公司(以下简称迦南公司)给付货款7455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印刷油墨,双方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自2012年初开始,由于被告自身问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严重,不能正常履行付款义务,但双方业务并未停止。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3月16日,被告又从原告处采购油墨五次共计113825元(有被告公司员工杨秀梅及李某某签字的销售发货单为证),其中被告已付39265.5元,仍欠74559.5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持诉讼请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本院在另案中掌握的线索,本案涉嫌与案外人李某某、杨某某有牵连,且李某某、杨某某已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2016年10月24日决定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故本院将全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创盛达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子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