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汪佰和与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明创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秀全、郑丙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佰和,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明创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秀全,郑丙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652号原告:汪佰和,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MA2MYCGC9。法定代表人:王一。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37330012。法定代表人:薛松。被告:太湖县明创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组织机构代码085214218。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被告:金秀全,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郑丙艮,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佰和诉被告安徽国电皖能风电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明创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秀全、郑丙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佰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佰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佰和负担。审 判 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