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238号原告:何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