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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树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洪,程树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树洪,绰号“猫嘿”、“猫哥”,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树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树洪伙同韦某2(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2、潘某2、潘某3、杨某3(四人已判刑)、谭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北社村委会、东社村委会和新连村委会等十多个地点,通过派发固定“利是”等方式,招引众多赌客利用扑克牌以“对子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约100万元。期间,被告人程树洪与韦某2为场主,潘某2、杨某2主要负责“打荷”、“抽水”,潘某3和杨某3充当“船头”拉赌客参赌,谭某负责在场外望风放哨,其中被告人程树洪等人参与了赌场利润的分成。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树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人徐某、温某1、黄某1、吴某、张某、陈某1、朱某、杜某、冯某1、李某1、邓某、温某2、韦某1、李某2、刘某1、刘某2、潘某1、李某3、谢某、陈某2、成某1、卢某、麦某、冯某2、苏某、周某、江某、成某2、黄某4、何某、梁某、冯某3、黄某3、冯某4、林某、禤伟健、范某、刘某3、杨某1的证言,同案犯韦某2、潘某3、杨某3、潘某2、杨某2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树洪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树洪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参照其同案人的量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树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程树洪等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侯召星人民陪审员  梁沛新人民陪审员  林锦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静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