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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芳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6号罪犯陈芳,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61号刑事判决: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215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陈芳的量刑判决;以上诉人陈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