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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晓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6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晓龙,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江阴市某某大酒店厨师,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龙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晓龙于2016年12月4日凌晨,酒后至江阴市青果路江边鲈鱼店门口,因找不到电动车而报警称电动车被盗,江阴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陆某处警至现场,向其询问被盗地点时,被告人黄晓龙突然辱骂、威胁民警,在被民警依法传唤时不予配合,拳击民警陆某面部,致民警陆某面部红肿。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龙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伤情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证人陆某、金某、钟某、魏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执法仪录像,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黄晓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晓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晓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