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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凤泉工贸公司、厦门市灌口镇上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凤泉工贸公司,厦门市灌口镇上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凤泉工贸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梁秀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招蓬,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灌口镇上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法定代表人:林总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珠,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厦门市集美区凤泉工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灌口镇上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区凤泉工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