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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左志彬与宋占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志彬,宋占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217号原告:左志彬,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宋占周,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深泽县。原告左志彬与被告宋占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左志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志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志彬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