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霞,女,1996年5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某、被告人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霞在被害人杨小春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团结路冷库小区的家中与杨小春一起收拾房间。杨某有事外出,王霞趁机盗走杨某的酷玛牌灰色呢子大衣一件、格玛仕手表一块、珠花一串、舞蹈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呢子大衣价值人民币1600元,格玛仕手表价值人民币320元。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盗珠花、舞蹈手镯价值较低,无法进行价值鉴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六枝特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龚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霞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1号鉴定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比例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月6月3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