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润荣与张军义、杨晓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润荣,张军义,杨晓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杨润荣,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荔县官池镇沙里村*组村民,身份证号:612127196202********。被执行人:张军义,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沙苑农场,身份证号:6105231971********。被执行人:杨晓舟,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荔县城关镇大荔县运管所,身份证号6121271970********。本院执行杨润荣与张军义、杨晓舟民间借贷(2014)大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417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元,至于下余案件款,被执行人表示延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且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