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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润荣与张军义、杨晓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润荣,张军义,杨晓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杨润荣,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荔县官池镇沙里村*组村民,身份证号:612127196202********。被执行人:张军义,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沙苑农场,身份证号:6105231971********。被执行人:杨晓舟,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荔县城关镇大荔县运管所,身份证号6121271970********。本院执行杨润荣与张军义、杨晓舟民间借贷(2014)大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417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元,至于下余案件款,被执行人表示延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且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