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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1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美德商贸有限公司、陈金洪、游国保、肖亚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宁夏美德嘉商贸有限公司,陈金洪,游国保,肖亚鲁,银川市兴庆区华冠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1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范瑞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纪、张敏青,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美德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金洪,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游国保,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被执行人:肖亚鲁,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华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游国保,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31121.42元(含执行费15556元),未执行标的1331121.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肖亚鲁名下所有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肖亚鲁名下所有的汽车的车户,但因上述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华冠建材经营部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