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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龙与李海华、王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李海华,王治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76号原告李龙,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华,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王治成,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李龙与被告李海华、王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