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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041河南中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元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元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041号原告:河南中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590644-7,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三全路老鸦陈新兴街008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该公司法务。被告:泰州市海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653033XR,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郭元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元美,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越生,泰州市姜堰区白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南中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元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河南中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蕙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