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俊杰与刘宝华、王兴文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杰,刘宝华,王兴文,田守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170号原告朱俊杰。被告刘宝华。被告王兴文。被告田守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杰诉被告刘宝华、王兴文、田守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