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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03号申请人: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巢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17910292。法定代表人:马立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太湖路交口绿地赢海国际大厦A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01346F。法定代表人:张天雄,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社区黄岗小区5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44341D。法定代表人:胡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皖A×××××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2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