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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巫英明、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英明,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巫英明,男,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105民初963号民事,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款155847.39元,但被执行人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账号内存款155847.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义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