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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原中利、马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中利,马爱梅,李三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83号原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工业路。法定代表人:田翠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中利,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马爱梅,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李三保,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原中利、马爱梅、李三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李三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李三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