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雪丽与尹祥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丽,尹祥勇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269号原告:张雪丽,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祥勇,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张雪丽与被告尹祥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雪丽自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丽的申请符合有关��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雪丽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张广慧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