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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某敏诉被告陶某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敏,陶某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49号原告吴某敏,女。被告陶某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敏与被告陶某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敏撤回对被告陶某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吴某敏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