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某敏诉被告陶某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敏,陶某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49号原告吴某敏,女。被告陶某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敏与被告陶某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敏撤回对被告陶某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吴某敏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