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龙,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龙,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餐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8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小龙于2017年4月13日因与荣创餐饮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小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王小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经纬审 判 员 韩耀斌审 判 员 钱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光书 记 员 牛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