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唐双琴与朱娇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405号唐双琴、朱娇:申请执行人唐双琴与被执行人朱娇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双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付医疗费等共计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娇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4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13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