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骅市鑫淼盛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鑫淼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黄骅市鑫淼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1462号原告:黄骅市鑫淼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德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淼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旗、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淼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044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辩称:冀J×××××/冀JDM**挂号重型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主车车辆损失险175700元,挂车车辆损失险7182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司机马立新驾驶��告所有的冀J×××××/冀JDM**挂号车该车于2016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在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主车车辆损失险理赔限额为175700元,挂车车辆损失险理赔限额71820元,主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1000000元,挂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50000元。并均投有不计免赔。2017年1月9日1时23分,司机马立新驾驶冀J×××××/冀JDM**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武清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驶入对车行道,与由北向南司机张玉波驾驶的津A×××××/津BZ7**挂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王大胜驾驶的冀J×××××号/冀JWU**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公路设施损坏,马立新及其乘车人李德栋受伤,王大胜车乘车人贺登云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武清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津公交认字[2017]第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马立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的损失有:车损177530元,其中主车车损131770元,挂车车损45760元(以公估报告认定);鉴定费8900元(以票据认定);吊装费8000元(以票据认定)。事故作业费10000元(因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损坏,以认定书及票据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鑫淼物流公司所有的冀J×××××/冀JDM**挂号车在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204430元,应由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在冀J×××××/冀JDM**挂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限���内赔付原告鑫淼物流公司保险金20443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冀J×××××/冀JDM**挂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给付原告黄骅市鑫淼盛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204430元。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