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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宜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国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宜生,周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孙宜生,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周国政,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孙宜生与被执行人周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国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