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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剑峰与黄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峰,黄清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426号原告:周剑峰,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渑池县。被告:黄清敏,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生,原籍渑池县城关镇菜园东街*号,现住渑池县。原告周剑峰与被告黄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剑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6日被告黄清敏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从我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当时口头约定2年内还清,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并付利息至2014年5月6日,经我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清敏于2017年6月底前偿还原告周剑峰借款10万元;二、其他双方互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剑锋负担575元,被告黄清敏负担575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兼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