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民初9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州苏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宏仕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9055号之一原告:苏州苏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浦田路168号通和路西门。法定代表人:吕权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高欣,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贸二街16号617室。负责人:周韶宁,经理。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1号8号楼6楼西。法定代表人:周韶宁,经理。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普洛斯物流园B1仓库。负责人:周韶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诗豪,男,公司员工,代理上述三被告。被告:苏州宏仕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扬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印雪龙。原告苏州苏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宏仕达货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1元,由原告苏州苏易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 宜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延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