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成都博邦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125号原告:成都博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阳光街18号A2-804。法定代表人:黄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住所地:夹江漹城镇西河路40号。负责人:王顺东。被告: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姚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博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河南省八达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原告成都博邦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原告已缴纳)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