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吱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东莞市吱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563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名优产品采购中心B座2区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692463。 法定代表人方成林。 被告东莞市吱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南埔科技园Q栋二层2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BJ96F。 法定代表人彭月勤。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吱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补缴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蜂窝移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常春 代理审判员 李柳珍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