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聂成、杨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成,杨涛,韩士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聂成,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杨涛,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韩士燕,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涛、韩士燕名下的存款120000元至费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德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