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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昌龙,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红石梁社区。法定代表人:焦仕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应首先审查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巴东县大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的效力问题,准确认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再作出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3.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郜帮勇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